为进一步加强淡水鲜活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落实淡水鲜活水产品标识管理制度,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和《广东省水产品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我市淡水鲜活水产品标识管理工作实际情况,佛山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3月颁布了《佛山市鲜活水产品标识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实施时间
2013年5月1日起。
二、实施内容
在全市四大淡水鲜活水产品批发市场(南海环球水产批发市场、桂江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中南农产品批发市场、顺德大洲水产批发市场)、西樵何氏水产等物流企业(下统称“试点企业”),试行水产品产地标识准入制度,对进入“试点企业”销售的鳜鱼(桂花鱼)、乌鳢(生鱼)、黄颡鱼(黄骨鱼)全部实行附加标识准入。同时,我市(含顺德区)所有鳜鱼、乌鳢、黄颡鱼的养殖企业、养殖户销售的产品,必须登记领取《食用农产品出产地标识(水产品)》,方可进入“试点企业”销售。
三、实施办法
(一)凭证准入。对进入“试点企业”的鳜鱼、乌鳢、黄颡鱼鲜活水产品必须凭《食用农产品出产地标识(水产品)》(下简称“标识”)进场销售。
(二)“标识”的印制和发放。“标识”由市农业局统一印制,逐级登记发放。镇(街)农业管理部门登记盖章后向养殖农户发放(条件许可的可委托村委会或居委会发放)。“标识”中的追溯码由各级水生动物防疫部门编发到养殖单位(户)。
(三)“标识”的申领。养殖单位(户)在产品销售前向养殖所在地镇(街)农业主管部门或受委托发放标识的村(居)委员会登记领用。领用的“标识”必须由养殖单位(户)本人使用,不得冒用。
(四)收购人或企业在收购养殖企业(户)产品时,必须索要“标识”,没有“标识”的水产品不得收购。养殖企业(户)、收购人或企业必须按照《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认真、如实填写“标识”。
(五)“试点企业”经营者应按《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建立食用水产品入市流通信息登记制度和食用水产品标识的使用管理措施,积极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经营行为进行执法检查。试点期间,要对进入市场(企业)装载鲜活淡水鱼类的车辆进行登记,属于装运试行水产品标识准入制度规定产品的,索要“标识”的第一联(市场经营者联),没有“标识”的,或“标识”填写不符合规定的,产品不得进入场内交易。
“试点企业”经营者对“标识”第一联须妥善保管,依据“标识”信息对场内有关经营店铺的经营记录、销售台账、标示牌进行管理,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检查。
(六)“试点企业”场内经营店铺必须对收购的有关产品索要符合规定的“标识”第二联(经营店铺联),并按照《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和《广东省水产品标识管理实施细则》标示有关信息销售,不得收购没有“标识”或“标识”不符合规定的有关产品。
(七)进入同一“试点企业”分送不同经营店铺销售的产品,其“标识”可以由“试点企业”复印并登记分送的产品重量和销售店铺的名称,复印件随销售产品分送不同店铺。收购者或企业收购同一养殖企业(户)同一批次产品分送不同“试点企业”的,收购者或企业必须向养殖企业(户)声明所索“标识”数量,复印件无效。
(八)水产品监测和执法部门加强对“试点企业”和有关品种产品的监督抽样。监督抽样时,必须向经营店铺(流通企业)核查该样品的“标识”,并记录有关信息。水产品监测部门监测结果为阳性的样本,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标识”的信息对涉嫌违法违规单位(个人)立案查处。
(九)由外市销往我市的有关产品,按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我省水产品产地标识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海渔函﹝2012﹞864号)的要求,凭《广东省水产品产地标识》(附件2)进入我市“试点企业”。
(十)养殖单位(户)、“试点企业”经营者遗失“标识”的,应当及时向申领“标识”的镇(街)农业主管部门或受委托发放标识的村(居)委员会报失。未及时报失被他用冒用的,产生的后果由其本人自负。收购人或收购企业在运输过程中遗失“标识”的,必须到销售养殖单位(户)重办“标识”,收购的水产品凭“标识”进入“试点企业”。
“试点企业”经营者、销售店铺收取的“标识”必须保留二年,以备检查。
(十一)违反上述规定的养殖企业(户),试点企业、收购者或收购企业、经营店铺,将由农业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广东省水产品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实施当日起一个月内,作为“宽限期”,对没有执行准入制度的市场经营者、收购者、经营店铺进行警告,宣传教育,准许入场。2013年6月1日后,严格执行准入制度,没有“标识”或“标识”不规范的一律不准进入市场(企业)销售,经营店铺“标识”标注不规范的将受到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