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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转发]顺德一计生收费员侵吞社会抚养费370万

浏览人次: 11次 发布时间:2016-06-23

文/广州日报记者王鹏

顺德区检察院于6月20日至24日举行全国检察机关第十八个“举报宣传周”活动。本次活动主题为“加强举报人保护,惩治群众身边腐败”,为发动群众积极参与举报,检察院选取了发生在群众身边的涉及供水、扶贫、社会抚养费征收以及违章建筑查处等领域的典型案例四则进行通报。

提醒:

举报方式可多种多样

顺德区检察院介绍,检察院检察长办公室案件管理科(举报中心)将受理群众或单位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行为的举报。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举报的范围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同时,人民检察院接受犯罪嫌疑人的投案自首。

群众举报可以采取书面、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自来水公司经理受贿超92万元

顺德区检察院介绍,1999年10月至2010年2月期间,时任原佛山市顺德区乐从自来水公司经理的老某雄多次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929649.4元。

该案经群众举报至检察院案件管理科(举报中心),该院反贪渎局根据举报线索展开初查,并于2014年4月1日,依法对老某雄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于2015年2月13日向顺德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15年3月21日判决老某雄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计生办收费员侵吞社会抚养费

从2010年3月至2012年5月,时任均安镇计生办(镇卫计局)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员的被告人李某梅多次违反有关规定,单独或伙同冯某雁(时为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两人的职务便利,李某梅先后收取70名当事人缴交的社会抚养费后予以侵吞,共计4092315元,李某梅个人分得3700803元。冯某雁收取15名当事人缴交的社会抚养费后予以侵吞,共计1068610元,冯个人分得321512元。

2014年1月7日李某梅、冯某雁主动到顺德区均安镇纪委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顺德区检察院于2014年12月12日向顺德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判决李某梅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判决冯某雁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4日二审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驻村干部挪用扶贫资金赌博

2013年5月,时为顺德区环境运输与城市管理局科员的欧阳某某经推荐为顺德区扶贫开发驻村干部,被派驻到英德市某村负责扶贫开发工作。

在扶贫开发工作过程中,欧阳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将政府下拨用于扶贫的专项资金40万元和某旅游公司支付给该村委会用于项目开发的资金82万多元挪用于个人从事非法网络赌博活动,并全部输光。

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9月25日以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向顺德区法院起诉,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一审判决欧阳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追缴挪用的公款40万元,责令退赔挪用的资金823504.84元。

违建巡查员受贿被判刑

梁某仔、叶某璋在任职顺德区北滘镇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查违办巡查员期间,利用上报、查处违章建筑的便利,以不上报、不查处违章建筑为由,梁某仔伙同他人收受违章建筑业主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5.2万元,个人分得7.29万元;叶某璋伙同他人收受违章建筑业主的贿赂共计人民币9万元,个人分得3.18万元。两人在收取贿赂后均未按工作职责上报、查处违章建筑。

顺德区检察院于2015年4月8日向顺德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15年6月29日判决梁某仔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判决叶某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万元。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二审终审裁定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