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我市殡葬基本服务费用
免除标准和扩大免除对象范围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为推动我市殡葬事业发展,保障我市居民的殡葬基本权益,根据2015年省民生实事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我市于2013年11月1日起实施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免除标准,并扩大免除对象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实施减免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
各区在目前为居民免除遗体接运(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火化(普通火化炉)、骨灰寄存(两年寄存或树葬等)、遗体存放(不超过3天)、遗体告别厅租用(小型告别厅)5项基本服务费用的基础上,增加免除遗体消毒和骨灰盒(盅)(简易标准型)两个项目的殡葬基本服务,遗体消毒最高免除额度不超过50元,骨灰盒(盅)(简易标准型)最高不超过100元。
二、扩大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免除的受惠对象范围
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免除的对象从本市户籍人员变更为具有佛山市户籍或在佛山市办理居住证半年以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死亡且遗体在市内各殡仪馆实行火化的人员。死亡人员生前为佛山市户籍的,由户籍所属区财政承担免除费用;死亡人员为办理居住证半年以上的常住人员的,由其居住证办理所在区的财政承担免除费用。
三、做好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免除的保障工作
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提高免除标准和扩大免除对象范围后,相关的资金结算和费用免除工作流程参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除佛山市户籍人员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佛府办〔2013〕70号)执行,请各区民政、财政部门和殡葬服务部门按规定做好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保障工作。新的殡葬基本服务免除标准和免除对象范围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