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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转发]用假证办低收费标准粤通卡逃缴路费

浏览人次: 4次 发布时间:2016-11-28

为少缴高速路费将8座车变7座车

车主因贪小便宜涉嫌诈骗被逮捕

文/珠江商报记者谢意

编者按

眼看着物价不断上涨,要过日子还得精打细算,开源节流。有些老百姓为了省钱,瞄准了超市促销、商店打折、淘宝抢购等等,哪里能捞着实惠就往哪奔。而有些人则为了贪小便宜,走起了歪门邪道,自认为钻了法律的空子,还能神不知鬼不觉。

今年,顺德检察院在日常办案中就发现两类新型诈骗案,均因犯罪嫌疑人贪便宜,法律意识淡薄造成。本期专栏将从真实案例入手,向读者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并提醒市民切勿贪小便宜而以身试法。

案件一

用假证办理低收费标准粤通卡逃缴路费

从事婚纱摄影工作的林某(34岁),平日里经常开着自己的8座商务车在高速公路上往返。2015年初,林某从朋友处得知可以利用假的行驶证副证办理低收费标准的粤通卡,以此逃缴高速路费。林某很是心动,春节过后,便找人花费80元办理了一张假证,假证上标注核定载人数为“7人”。随即,林某又带着假证前往佛山市禅城区某粤通卡服务点成功办理了一类车的粤通卡。

今年,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南环段分公司的员工在核对系统信息时,发现了林某驾驶的粤Y牌车辆实为8座车(二类车),却利用一类车的粤通卡逃缴高速路费。顺德警方接报后,迅速将林某抓获。

经调查,自2015年7月2日至2016年8月29日期间,林某驾驶8座车往返于广珠西线、广深、广明、广昆等高速公路的ETC收费口,每次均按照一类车的收费标准缴纳费用,共计逃缴高速公路过路费7505.82元。

2016年9月22日,林某委托家属补交了全部逃缴的路费。

今年检察机关已批捕12宗12人

据了解,从2015年6月28日零时开始,广东省高速公路按全国统一标准,对车型分类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客车收费水平基本持平,但有部分客车因车型归类的不同,导致车型分类系数发生变动,譬如小车座位数大于或等于8,就要由原一类车上升为二类车。具体车型及收费情况是:7座及7座以下的车为一型车,按0.6元/公里收费;8座至19座的为二型车,按0.9元/公里收费;20座至39座的为三型车,按1.2元/公里收费。

检察官介绍,由于车型分类有了调整,有部分8座车车主通过办理低收费标准的粤通卡,以达到少缴高速公路过路费的目的。犯罪嫌疑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逃避高速公路通行费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涉嫌诈骗罪。

“此类案件在顺德尚属首发,且有爆发迹象,我院至今已批准逮捕12宗12人,审查起诉4宗4人,诈骗数额从人民币6000多元到20000元不等。”检察官告诉记者,此类案件的嫌疑人均有稳定工作,大多是个体营运司机,需经常在高速公路上往返。

检察官分析,该案发生的一大原因在于办理粤通卡的公司所设的服务点在审查粤通卡申请人及申请车辆信息时审查不严,对于假驾驶证等假证目前尚难进行有效甄别,故出现上述管理漏洞。目前顺德检察院正进一步梳理此类案件,拟向相关公司或相关部门发检察建议。“建议统一各网点粤通卡的办理规范,加强对材料和相关车辆的审查,做到人、证、车信息统一,坚持不遗漏洞、不给犯罪分子走向犯罪的机会,同时也要对前来办理相关业务的人员同步进行法制教育和宣传,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检察官说道。

案件二:隐瞒就业事实骗取失业保险金

2016年8月份,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接到匿名信,举报郭某在参加工作期间继续申请失业保险金,涉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经调查,原来2014年11月,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勒流社保办事处依法受理郭某提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并于当年12月份开始向郭某发放失业保险金。2015年4月,郭某入职顺德某鞋业公司工作,但仍以失业为由继续每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至2016年8月。经核查,嫌疑人郭某隐瞒已就业的事实,骗领失业保险待遇合计22781.97元。公安机关接报后,立即对此案立案侦查。

2016年11月21日,郭某家属已代为退还诈骗所得的失业保险待遇。

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金属诈骗公私财物行为

检察官介绍,一般情况下,失业人员被原单位解雇后,可携带原单位的《解除中止劳动合同证明》到所在村、居委劳动服务站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然后再到街道社保基金管理局办事处提交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申请。之后, 每个月申请人再凭社保办事处出具的《失业职业介绍和待遇签收表》到村、居委劳动服务站办理登记手续,由服务站工作人员向其确认是否仍处于失业状态,并向其推荐工作。当通过审核后,社保基金管理局将于每月月底向申请人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嫌疑人郭某为了骗取失业保险金,故意向工作人员隐瞒已就业事实。”检察官告诉记者,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检察官提醒

目前,公安机关正进一步对上述两类案件进行清查。检察官提醒,已经有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市民,尽早主动前往相关部门补缴费用或主动进行报告,若涉案数额已达犯罪标准的,请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机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规定:“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六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