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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2013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浏览人次: 117次 发布时间:2015-05-30

为进一步实施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推进我省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3〕8号)的规定和省政府批复的《广东省农机购置补贴改革方案(试行)》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注重突出重点,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统筹兼顾,协调推进丘陵山区农机化发展;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三包”到位的机具。实行阳光操作,加强工作监管和廉政风险防范,强化绩效考核,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资金计划指标及资金支付方式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省所有农业县。

2013年 财政补贴资金采取“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兑付方式。即符合条件并取得补贴指标的购机者,全价购买补贴农机具后,按照程序办理补贴,经核准后由所在县财政部门将中央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购机者。

三、补贴对象的确定、限额以及补贴对象应承担的义务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补贴对象。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民,以及符合条件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和种粮大户等重点对象,可优先享受补贴。

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购置的农业机械,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二)补贴对象应承担的义务

补贴对象购机后必须依法接受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补贴机具检查管理和质量跟踪调查,并服从当地农机主管部门的合理调度,积极配合当地农机推广活动。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并依法按时办理年度安全技术检验;、铡草机和微耕机等容易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应到当地农机安全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四、办理程序及要求

全省统一使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以下简称“补贴系统”),与财政部门实施信息共享。

(一)受理补贴申请。有购买农机具意向的农牧渔民、农(林)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直接到所在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农机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时,将购机者的信息录入“补贴系统”,由该系统按先来后到自动生成本县购机顺序编号。

申请人为农户的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存折复印件,申请人为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与组织名称一致的银行账号及复印件。以上所有原件经审核后当场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