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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转发]今年顺德区首宗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公开审判

浏览人次: 16次 发布时间:2017-01-14

珠江商报记者邵姮 通讯员邱霖静 李刚成报道:13日,顺德区环运城管局交通综合楼的环保巡回法庭迎来了2017年第一宗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公开审判,顺德区陈村镇骏业永盛金属制品实业有限公司因偷排酸洗废水,将重金属严重超标的污水排放至排水沟,其公司负责人岳某、伍某、吴某等均以污染环境罪被提起公诉。

环保意识薄弱

敷衍应对环保整改

据悉,该案件的被告人岳某是陈村镇骏业永盛金属制品实业有限公司的厂长,负责管理该公司酸洗车间事务。被告人伍某、吴某则时任该公司酸洗车间员工,负责分班处理酸洗车间的废气、污水。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岳某、伍某、吴某在工作期间放任该公司酸洗车间的污水直接流到厂区与外界河涌相互联接的排水沟。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于2016年10月30日对永盛公司厂区沙井及周边排水沙井内污水取样,并送顺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CC2016103001样品所测项目中总锌达标、总铬超标112倍、总镍超标18倍、总铜超标12.7倍;CC2016103002样品所测项目中总锌达标、总铬超标203倍、总镍超标101倍、总铜超标70.3倍;CC2016103006样品总锌、总铜达标,总镍、总铬监测结果不予评价;其余来样编号的总锌、总铬、总镍、总铜均达标。

顺德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岳某、伍某、吴某无视国家法律,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顺德区法院提起公诉。

在庭审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显示,被告人伍某及吴某均表示并没有污水和废气处理的资质和相关技能的评审,该公司也没有对他们进行过针对环保方面的专业培训。被告人伍某及吴某供述,该公司在2016年9月一次环运局的检查中,被指出其不应该任由加入白石灰搅拌后沉淀变清的污水排出厂外,环运局令其整改。

虽然被告人岳某吩咐两人将净水池周边的沟渠用水泥封住,但却没有对水满溢出的污水采取任何措施处理,而是任由污水沿沟渠直接排到下水道,导致对周边环境产生严重污染。

最新司法解释全面规定

环境污染刑事犯罪定罪量刑标准

据了解,为进一步加大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2月26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用18个条文对相关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具体把握等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区环运城管局凌伟峰介绍,相较以往,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污染环境最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适用、环境污染共同犯罪的处理规则、“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问题及监测数据的证据资格等。

事实上,自2015年2月10日,顺德区法院成立了佛山市首家环保巡回法庭,经过近两年的运作,巡回法庭收到了良好的成效,顺德法院还组建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专门合议庭。

区环运城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阶段,环保部门将会联合区公检法部门,继续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畅通“两法”衔接机制,严惩环境污染犯罪。

环境污染犯罪

最高处罚可达20万元

据了解,在2015年至今顺德法院受理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中,涉案人员主要从事金属制品行业,其中不锈钢加工企业占了近八成,污染行为主要是向河流等水道排放重金属超标的废水。在对污染环境犯罪行为人的处罚方面,顺德法院分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梁社明认为,污染环境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向河流水道排放超标废水对顺德“水乡”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因此法院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污染环境的刑事案件将依法从严从快处理,通过刑事处罚依法打击污染环境的行为。

梁社明透露,除依法适用限制被告人人身自由的自由刑外,针对被告人实施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主要为实现经济目的的情节,法院将进一步强化罚金刑的适用。据了解,顺德法院对在污染环境犯罪行为中作用较大的被告人罚金均不低于一万元,其中最高处罚金额达2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