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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转发]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救助实施办法》将从7月起施行

浏览人次: 21次 发布时间:2017-02-24

珠江商报讯 记者何校贤报道:22日,佛山市民政局发布《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根据政策,佛山拟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残疾、丧失劳动等群体实施分类救助,在低保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发救助金。

据悉,上述政策的救助原则,系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即低保)对象致贫原因、身体状况、劳动能力、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的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救助标准,实施分类救助,对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给予特别照顾。

目前《办法》规定,有6类低保人员,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基础上,按照佛山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增发不低于20%的救助金,分别是: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监护人无经济能力的残疾人员以及残疾类别为一、二级的人员;根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劳社保发〔2002〕8号),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血友病、艾滋病等严重疾病且需要长期服药治疗的人员;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和在读子女;孕妇或哺乳期妇女(哺乳期限为一年);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没有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人。如同时符合以上多种条件的,只按其中一项给予补助。据了解,从2016年1月1日起,佛山城乡低保标准调整至630元/人月,按照该办法,上述6类低保人员每月可多得至少126元。

此外,《办法》还拟对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展开救助,即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临界标准、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年满18周岁无业一、二级残疾人,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其个人享受全额低保待遇。

市民政局表示, 各区民政、财政、人社、残联等部门要紧密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低保对象分类救助工作,确保分类救助政策的落实,并在不低于市规定的救助标准和范围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区实际制定相应的分类救助办法。

该《办法》目前正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市民可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向市民政局反馈,时间截至3月1日。据悉,该政策拟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