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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转发]佛山出台《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浏览人次: 54次 发布时间:2015-10-29

刚出台的《佛山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对校车管理有了更加明确的管理规定。

顺德新闻网讯珠江商报记者王晓琦报道:“市政府在规定权限范围内减免悬挂本市车牌为本市学校提供服务校车的相关路桥车辆通行费,符合申请减免路桥车辆通行费条件的校车,应由市教育局和市公安局汇总车辆资料并向市年票征收单位提出证明。”

这是记者昨日从市教育局召开的新闻通报会上获悉的。刚出台的《佛山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给校车派上以上“福利”。同时,跨市校车也有了更加明确的管理规定。

《办法》明确提出,学校向学生提供校车服务并收取车费的,应当按照中小学和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有关规定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区逐步予以免收。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校车费。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线路性质执行相应价格政策。

《办法》还规定,各区可以通过成立专业校车运营单位或者政府购买校车服务等方式,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约化。在佛山市范围内设立校车运营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有:一是依法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或取得营业执照;二是有相应的注册资金、设施和符合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条件的车辆;三是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四是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五是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六是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从事校车运营服务;七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办法》规定,校车行驶路线超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所在区的,学校所在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受理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时,对存在跨区运营的校车,通过发函或者传真的形式将《佛山市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对应发至所在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所跨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收到后应对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提出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和加盖公章后回复,回复件作为资料附后备查。如不同意应说明理由并提出改进意见,经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另外,外市校车行驶路线在佛山范围内的,应填写《佛山市校车行驶路线申请表(跨市)》,由市教育局受理并审查,分送行驶路线所经区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各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申请校车使用许可程序办理,跨市校车应随车携带此表复印件以备查。佛山校车行驶路线在外市的,按外市的规定制定。

《办法》还提出,新的管理办法从10月26日起施行,施行前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校车改装实施方案的通知》完成改装并取得校车标牌的非专用校车,可使用至2016年12月31日。到期校车使用许可自动失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