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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转发]立法先行 佛山创新保护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模式

浏览人次: 59次 发布时间:2015-11-04

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昨日召开,听取了关于《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

《条例(草案)》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初次审议后,在认真梳理、研究各方面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二次审议稿。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叶雪青表示,二次审议稿进一步明确了政府职责,理顺了管理体系,在保护模式上有创新,也凸显了佛山特色。

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特色化明确

《条例(草案)》初次审议后,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法律专家、历史文化专家等人士认为,地方性法规要体现佛山地方特色,要通过立法创设适合本地的制度与模式,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体现于其他城市不同的地域特色文化。

有鉴于此,二次审议稿根据我市特点实际,对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定义进行了特色化明确,有浓浓的佛山味道。

二次审议稿提出历史风貌区是指能“体现优秀岭南文化,特别是广府文化的”、“反映当时陶瓷、冶炼等先进制造业以及发达工商业的”、“彰显岭南水乡以及基塘农业特色的”。而历史风貌建筑则指的是能“反映佛山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属于在地方发展里程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完善预先保护制度

创设预先保护范围

在二次审议稿中,进一步完善了“预先保护”制度,将“预先保护”内容拆为三条,改为“预先保护”、“预先保护程序”和“项目业主和建设单位预先保护权利义务”。

叶雪青表示,这样修改的原因一是为了明确建立预先保护制度及实行预先保护的情形,创设了“预先保护范围”,确定了预先保护具体期限,有利于引导建设单位主动开展预先保护,避免因单个建筑问题导致整个建设项目停工现象的发生。二是明确了预先保护的程序及相关部门的责任,有利于政府有条不紊地开展预先保护工作。此外,规定了项目业主和建设单位在预先保护中的权利义务及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主体。

对修缮费用进行明确规定

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修缮保护,二次审议稿也增加了具体要求。明确要求“非国有历史建筑的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百分之六十,政府补贴百分之四十”,“非国有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百分之七十五,政府补贴百分之二十五”。

如果非国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承担修缮费用有困难,可以向市、区两级政府申请修缮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