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用地审批
提交资料要求:按以下顺序执件
1、《个人住宅用地申请表》(个人填写,村[居]委会加具意见);
2、规划审核意见;
3、四邻协议书;
4、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5、农地转用批文(正本)或收回(使用)建设用地批文(正本)复印件,属使用村(居)空闲地的需按顺建发[2010]49号文要求提交资料;
6、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7、土地出让申请(由申请人填写,当拆迁安置用地按规定需补办出让手续时提交);
8、超过原证面积安置的,若有多购安置用地,提供购地缴款收据复印件或无偿提供土地的证明复印件;
安置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出原合法用地面积)
①2009年12月17日前批准的拆迁项目,原合法用地不足80平方米的,可安置至80平方米;原合法用地超出80平方米的,可按原用地面积进行安置。申请安置用地的面积须与拆迁协议上载明的安置补偿面积一致。
②2009年12月17日后批准的拆迁项目,在符合“一户一宅”的前提下,安置用地面积必须不大于80㎡。
安置地块规划
安置住宅用地须符合镇(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并已完善建设用地手续。
9、拆迁立项批复及拆迁明细表复印件;
注意区分不同的拆迁立项时间按不同的办法操作。以2009年12月17日为界,在此日期前(含当天,下同)经区发改局或区政府批准同意拆迁的项目,按顺府发[2003]30号文的要求办理拆迁安置用地手续;在此日期后批准的拆迁项目,按照顺府发[2009]27号文的要求办理拆安置用地手续。
近年的拆迁批复一般附有拆迁户明细表,须核对明细表上所列的内容是否与申请人提交的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资料一致。若早期的拆迁批复无拆迁户明细表,需拆迁方核实被拆迁房屋是否属拆迁红线范围,在拆迁红线图中标示出被拆迁房屋的具体位置,并盖章确认。※或需根据《关于明确房屋拆迁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顺建函[2010]773号),由拆迁人填写相关材料并经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核实后,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房屋征收科出具审查或备案意见。经备案后才能作为办理拆迁安置用地的审批依据。
10、拆迁项目规划红线图(将被拆迁房屋用地位置标示出来);
11、宗地平面图复印件2份(若地块为空地须提交宗地图原件);
12、原产权证明,包括:《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复印件(以上资料原件须同时送产权管理部门注销)或《个人建房使用土地申请表》原件、《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用地许可证》原件等(以上材料办理拆迁安置用地手续时收回归入该用地档案)。
13、涉及使用村(居)空闲地,需按顺建发[2010]49号文要求办理,并提交以下资料:
(1)村民住宅使用村(居)空闲地的申请;
(2)拟使用空闲地现场照片(拍照由镇街局负责,拍照人需签名并填写拍照时间)。
(3)若宗地图上显示有地上建筑物的,村(居)委会或股份社须对该建筑物的产权和处置情况作出说明;
(4)处罚材料(未批先建的提供)。
14、公榜
拆迁安置用地经公榜无异议(公榜式样附后)。提交的公榜资料上必须由村(居)或股份社加具“经公榜无异议”的意见。
原被拆迁房屋的用地已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安置用地也需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安置用地属集体性质除外)。
被拆迁房屋的产权登记或批准文件注销(须在安置用地批准后发出《建设用地批准书》前注销原房地产权登记或批准文件)。
办理拆迁安置用地手续须同时提交注销原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登记的申请。
涉及使用村(居)空闲地,不再提交“村民住宅使用村(居)空闲地联合审批表”,使用空闲地审批和个人住宅用地供地审批同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