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宅合宗用地审批
提交资料要求
1、《个人住宅用地申请表》(个人填写,村[居]委会加具意见);
2、规划审核意见;
3、四邻协议书;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5、村民股权证明、户口簿复印件(非地块所在辖区村民不需提供,合宗后不涉及调整用地红线或增加用地面积不需提供);
6、土地出让申请(由申请人填写,当合宗用地按规定需要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时提交);
7、原产权证明,包括:《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个人建房使用土地申请表》、《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许可证》等复印件;
8、宗地平面图复印件2份(按合宗后地块总面积测量,若地块为空地的,则其中一份宗地图应为原件);其中一份宗地图复印件上需将合宗前后的用地红线、新占用地面积及退出部分面积分别标示出来;如合宗前的宗地平面图没有进行数字化的,须在合宗后宗地平面图复印件上标示出地块合宗前的用地位置、产权证号或批准书号等,并由村(居)盖章确认。
9、用地位置图(1:500地形图)。
合宗用地的申请人须是各宗用地的全部使用权人。对个别擅自合宗建设而原使用权人已故的,用地合宗手续以原已故使用权人名义办理。办理合宗的申请人可按以下两种方法确定:①需提供顺德公证处出具的继承人公证,再由公证上所列继承人提出申请;②由村(居)委会出具第一继承顺序(包括配偶、子女及父母)的全部继承人身份的证明,并由上述第一继承顺序的继承人在该证明上签字盖指模确认。通过上述两种方法确定的继承人可以共同选出代理申请人负责申请办理用地合宗手续。
合宗用地需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符合规划或同意合宗的意见。
合宗地块的补办土地出让手续问题:根据顺规土发(2003)13号,若合宗用地的其中一宗属国有划拨性质(不含村改居的国有土地)、国有出让性质,或者用地合宗后“村改居”及未补地价款的国有划拨性质土地总面积≥300㎡,则在办理用地合宗手续时须一并整宗补办土地出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