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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用地批准文件审批

浏览人次: 78次 发布时间:2015-06-02

遗失用地批准文件审批

提交资料要求

1、遗失用地批准文件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宗地平面图复印件;

4、珠江商报原件;

5、原用地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包括:《个人建房使用土地申请表》、《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许可证》等复印件;

6、缴款凭证复印件。

注意事项

1、遗失的批准文件未办理过土地或房地产权初始登记的;

2、遗失声明在珠江商报中必须刊登满一个月后方可申请办理遗失业务;

3、遗失的批准文件必须已在区城建档案室或镇(街)的档案室备案登记;

4、应缴的各项费用必须已缴清。对未能提供已缴清款凭证的,应重新开具缴款通知书缴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