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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居住证办理工作指引(试行)

浏览人次: 75次 发布时间:2016-01-18

为做好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办法》的制度衔接工作,进一步完善居住证办理相关业务,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实施时间节点

根据国务院令第663号规定,《居住证暂行条例》自201611日起贯彻实施,公民于201611日前在本市申办居住证的,按《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及我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居住证制法管理

(一)、申办资格

省外或本省其他地市的公民离开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我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我市居住证。

201611日以后来我市居住生活的,须申报居住登记,自居住登记之日起满半年后可申领居住证;201611日以前来我市居住生活但不能提供半年的合法稳定就业,自居住登记之日起满半年后可申领居住证。

(二)提交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一并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核验原件,收复印件)。

2.《广东省居住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收原件或复印件,提供读取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片信息制作居住证以及办理签注的无需提交、审核本回执)。

3.满半年以上的居住、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按以下区别提交相应材料:

1)以“有合法稳定住所”条件申请的,提交以下材料之一:

A.个人居住信息从居住登记之日起到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已满半年。居住登记是指申领人的信息已在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一级库)登记,且以系统中的“登记日期”起算(不能以系统中的“来本市日期”或“填表时间”起算,下同),并提供在我市租住的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屋登记备案证明;住在工厂、企业、学校等单位宿舍的,需提供单位证明。

B.以借住亲戚朋友家为由申领居住证的,需已办理过居住登记,居住登记之日起到申领居住证之日止需满半年(以系统“登记日期”起算),且该借住房屋已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供借住房屋产权人的产权证明原件和书面证明材料。

C.申领人本人在我市有居住房屋的合法产权证明,且来我市后申报居住登记已满半年的。

(2)以“有稳定就业条件”申请的,提交就业或经商证明,同时提供居住地址证明,即“合法稳定住所”相关证明材料。就业证明包括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如单位出具的工资单、出勤单,已在佛山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者纳税时间大于半年的证明等,经商证明提供本人在我市的工商营业执照。

(3)以“连续就读”条件申请的,提交就读证明和居住地址证明(即“合法稳定住所”相关证明材料)。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学籍卡、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以上证件、合同核验原件收复印件,证明收原件或核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日期核算

1.201611日前已在本市申报居住登记,且连续居住的,该登记日期作为居住时间的起算日期。

2.本市申报居住登记后,在本市范围内因变更居住地址中断居住登记时间每次不超过3天的,视为连续居住。

3.201611日前已在本市申领居住证(含签注),且有效延续至201611日及以后,有效期到期申请签注的,不受居住半年以上的条件限制。

4.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申请签注。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证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与之前居住时间连续计算。

(四)有效期限

新办理、签注的居住证有效期统一为一年,签发之日为起算日期,每年签注一次。201611日前发放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五)证件制作

居住证的外观式样、项目内容及制作方式沿用现有模式。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

(六)相关责任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相关委托的流管工作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七)其他

    本指引为过渡性暂行规定,自201611日起实施。在实施期间如与上级的相关政策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冲突或不一致的,以上级的相关规定及法律法规为准。